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739号之一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逸婷。
被告:申艳辉,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艳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以与申艳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