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20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八滩镇鑫福家具城,住所地,住所地滨海县iv>经营者:金仁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八滩镇鑫福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