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刑更199号 罪犯卢华,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川19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卢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华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2个表扬。
同时查明,罪犯卢华于2018年9月25日缴纳罚金6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以上事实,有该犯减刑综合材料、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监狱历年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改造奖励证实材料、财产性判项履行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华减去有期徒刑的余刑一个月零八日刑罚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3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