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2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立红,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系已注销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福便利店原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谢士成,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系被告的丈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00元,原告多交纳的人民币12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