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民初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华山(系西雅图眼镜店经营者),男,汉族,经营地,经营地湖北省巴东县iv>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华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