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679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漷兴三街**-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9。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颍泉区舒适汇健步鞋店,经营者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财富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J。
经营者:于礼。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颍泉区舒适汇健步鞋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