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3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n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福泰隆食品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新城大市场****iv>经营者:胡志红,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术,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昳,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福泰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刘双佰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代理书记员 赵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