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753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惠美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新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E5WU6N。
经营者:王仕洪。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惠美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