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1732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钟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幕阜山建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金屋五金涂料市场**div>经营者:黎育青,系该经营部业主。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幕阜山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