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6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观城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雅塘村社区旺盛家园门面。
经营者:丁飞军。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观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曾海滢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代理书记员 赵 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