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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大通区舒心梦床垫加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81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大通区舒心梦床垫加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大通区舒心梦床垫加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81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通区舒心梦床垫加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路花园小区院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TW8MM35。

经营者:夏太斌,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大通区舒心梦床垫加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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