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202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会洁杨国福麻辣烫店,经营场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富04-丁屯村改2#楼北数3#。
经营者:赵会洁。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会洁杨国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