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56号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红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昆,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盛喜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单金凤,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盛喜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