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包河区百乐汇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孔雀街**皖浔大楼**西边临街商铺。
经营者:盛新坡。
被执行人:盛新坡,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包河区百乐汇烟酒超市、盛新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皖0191执10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盛新坡名下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账户。
现因被执行人盛新坡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盛新坡名下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盛新坡名下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