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羊庄镇农机加油站,经营地,经营地址: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驻地济枣路路南iv>投资人:甘津瑞,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羊庄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