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663号 原告:韩小宁,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宠上它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祥照。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韩小宁与被告保定宠上它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韩小宁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小宁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小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小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