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001号 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港龙港镇南城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夏孟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尊敬,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主某某,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临沂。
被告:时某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主某某、时某某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