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363号原告:梁小波,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伦彪,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1号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立华。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乐电电器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008栋111号。
经营者:戴意龙。
原告梁小波与被告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乐电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梁小波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