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142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回念鞋店,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与丹霞路交叉口凯德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04BF263。
经营者:曾美金。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回念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