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蓝剑大道2.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谢建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与王辉、谢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