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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王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执1089号
案件名称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王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王辉;谢建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蓝剑大道2.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谢建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与王辉、谢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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