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07号 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苏晓星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