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408号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84H。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
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