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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群艺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执866号之一
案件名称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群艺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陈群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群艺,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群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19225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6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中,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

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顾文洁审 判 员 陈乃徐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毕再成书 记 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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