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7406号之一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科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莉华,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云,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红,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因被告徐小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准许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红之间继续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徐小红的住所地在湖北省嘉鱼县××镇,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时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徐小红住所地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