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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兴和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732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兴和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兴和电器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32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兴和电器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老围新村三巷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9。

经营者:叶远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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