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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60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60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海峡建材家居广场**楼**。

经营者:吴美鑫,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以下简称祥鑫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被告祥鑫建材商行的经营者吴美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鑫建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厨卫公司ZL20153001××××.3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祥鑫建材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3.判令由祥鑫建材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厨卫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九牧厨卫公司发现祥鑫建材商行销售、许诺销售的花洒产品的外观与其专利设计特征一致,遂在祥鑫建材商行经营的网店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

经具体比对发现,公证产品中的花洒的形状及外观与九牧厨卫公司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的规定,祥鑫建材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九牧厨卫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祥鑫建材商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九牧厨卫公司的专利,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九牧厨卫公司造成损失。

故九牧厨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祥鑫建材商行辩称,一、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二、九牧厨卫公司就同一产品起诉四起案件,诉请赔偿金额过高;

三、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温州沃弧卫浴有限公司的黄林,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为九牧厨卫公司的经销商,九牧厨卫公司在起诉之前未告知产品构成侵权。

九牧厨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7)厦证内字第17513号公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九牧厨卫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4831号公证书,证明祥鑫建材商行侵犯九牧厨卫公司专利权的事实;

3.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2万元系四个案件的费用),证明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祥鑫建材商行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祥鑫建材商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沃弧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清单;

2.电话录音;

3.微信聊天记录;

4.微信转账记录;

5.银行存款单据;

6.黄林名片;

7.温州沃弧卫浴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8.“沃弧”商标注册信息;

9.沃弧产品外包装信息。

上述证据共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九牧厨卫公司对祥鑫建材商行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异议。

经查,证据1中的沃弧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非真实存在,收货单位为“南平捷帝”,不是祥鑫建材商行,该销售单亦无盖章签字,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2电话录音不能证明通话对象的身份,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3-6说明祥鑫建材商行与黄林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黄林,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7、8,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9,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4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花洒(66)”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

根据该专利授权文件的简要说明部分记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排他性许可给九牧厨卫公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诉讼、协商和解、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期限201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月13日。

2018年9月25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九牧厨卫公司委托并指派代理人陈亚萍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9月28日,陈亚萍和公证人员来到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峡建材家具广场店招为“海峡家居软装馆”的商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亚萍对该店内部部分情况拍得照片33张,并在该店购买“花洒”一个,陈亚萍以刷卡支付的方式支付900元,取得刷卡单、名片和商品定货单各一张。

上述产品和单据经公证人员封某,交由陈亚萍自行保管。

公证书中的照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被悬挂在祥鑫建材商行的店铺墙上以供展示。

以上事实有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483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九牧厨卫公司就所购买的产品向本院提出四起诉讼,本院分立案号为(2018)闽01民初605号-608号。

本院在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对公证封存的实物进了拆封。

实物外包装上打有“沃弧”注册商标,拆开后包装里有手持花洒、顶喷花洒及配件一套,银联刷卡单据一张、商品定货单一张、名片一张。

祥鑫建材商行对于上述花洒套装购买自其店铺不持异议。

另查明,上述“沃弧”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为案外人邓升锋。

再查明,祥鑫建材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建材、家居批发、零售;

室内装饰装潢服务。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专利号为ZL20153001××××.3的“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九牧厨卫公司经授权后取得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性使用权,其有权对侵害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均属于卫浴产品,为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二者均为花洒,上部分为花洒出水面,形状为一圆台面,中间为一可按压式圆形装置,由内向外分布5圈圆孔,呈规律性分布;

后盖为弧面,后盖正中间有一圆柱状管道,连接着进水口。

未发现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

祥鑫建材商行将涉案侵权产品陈列于店铺墙上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祥鑫建材商行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九牧厨卫公司据此要求其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就祥鑫建材商行所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本院认为,祥鑫建材商行提交的销售清单没有制作主体盖章,收货单位也不是祥鑫建材商行,上面所标称的制作主体“沃弧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进行工商注册,“沃弧”商标的所有人为案外自然人,故其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九牧厨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祥鑫建材商行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及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祥鑫建材商行向九牧厨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ZL201530010727.3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延平区祥鑫建材商行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吴旭华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亚希 书记员王梦婷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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