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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航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航典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526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航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航典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航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航典工贸有限公司;应钢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康市航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曹园村华夏路227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绍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航典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2588室。

法定代表人:李绍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钢峰。

再审申请人永康市航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及上海航典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应钢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永康市航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及上海航典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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