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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9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李双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知民初34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双华,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先锋桥村白屋村民组。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李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双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犯“雀友”商标权的麻将机;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1110578号“”注册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浙江松冈公司是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经过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充分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7年9月12日,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在李双华店铺内查获3台待售的上海雀友麻将机,9个日本雀友麻将机操作盘,并发现李双华车辆玻璃上使用“上海雀友”字样的广告。

李双华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给浙江松冈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双华未予答辩。

浙江松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

2.(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公证书;

3.(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0608号公证书;

4.(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8号公证书;

5.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复印件;

6.《北京谢天晴公司出具的说明》;

7.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

8.现场笔录及工商查处现场照片;

9.律师代理协议、发票;

10.差旅费、其他费用发票;

11.正品雀友麻将机天猫网上销售价格及发票证明(松冈中国);

12.(2017)浙04民初56号判决书,仅供参考。

以上所有证据拟证明李双华侵犯浙江松冈公司商标权的事实和要求李双华赔偿20000元的依据。

本院认证如下:浙江松冈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能够证明李双华侵犯了浙江松冈公司商标权以及浙江松冈公司为维权支付了费用的事实。

结合上述定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110578号“”商标注册人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8类,包括麻将。

2000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魏国华33012119631121901X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第410019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魏国华33012119631121901X,共有商标所有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

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浙江松冈公司系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

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并授权浙江松冈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授权方式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具体使用及授权为:对任何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任何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域名、产品包装和商誉相关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17年9月12日,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在李双华店铺内进行检查,《现场笔录》记录:2019年9月12日,分局执法人员对李双华经营的麻将机销售店进行检查,经营者李双华配合现场检查,店内有经营麻将机14台,现场标识有上海雀友的麻将机有3台,其他的为香雀等品牌。

现场发现麻将机配件9套,上面有标示为日本雀友字样。

现有两台侵权麻将机,机子上标有上海雀友字样。

经鉴定,店内2台标注为“上海雀友”的麻将机和9个标注为“日本雀友”的麻将机操作盘均不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生产,亦未经该公司合法授权,属于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12日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了扣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李双华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

二、若侵权成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李双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浙江松冈公司经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浙江松冈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李双华销售的2台侵权麻将机标注“上海雀友”的标识,9个操作盘标注“日本雀友”标识,浙江松岗公司第4100197号“”、第1110578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均包含“雀友”文字,且“雀友”文字系上述权利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上述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被控侵权商品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浙江松冈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李双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浙江松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故本院对浙江松冈公司要求李双华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浙江松冈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李双华的获利金额或者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已确认的侵权商品数量、侵权行为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李双华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对浙江松冈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赔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李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李双华负担15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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