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知民终134号 申请人:深圳市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万延工业城****西. 法定代表人:龚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小巨人企业孵化基地)之**。
法定代表人:甘兰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玲,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景瑞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趣淘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景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额度为1259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编号为PZDM201944030000000333的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是125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并责令被申请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用5900元。
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尚处于二审审查过程中。
本案存在被申请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从而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届时难以执行的风险,申请人亦为此提供了充分的担保。
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如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横滘支行,账号:64×××50。
冻结数额以125900元为限,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49.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景瑞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