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102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7-5号。
法人代表:胡芝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重庆富侨保健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赤水中路红都丽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84。
经营者:杨朝远。
被告:杨朝远,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习水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县重庆富侨保健店,杨朝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当庭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由被告赔原告损失1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同时以“因原告原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