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40号原告:黄连众,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苏晨之光灯饰销售中心,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中区****)。
经营者王加敬。
原告黄连众与被告钟楼区邹区苏晨之光灯饰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本案庭审前,原告黄连众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后2019年5月7日,原告黄连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黄连众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连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