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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好又多超市大庄加盟店、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28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好又多超市大庄加盟店、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好又多超市大庄加盟店;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谢宗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8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好又多超市大庄加盟店,经营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社区服务中心东)。

经营者江跃,男,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北岸镇大阜村阜**。

被告: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高寨街村。

投资人:谢中华。

被告:谢宗贵,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生,户户籍地四川省泸县。

/div>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好又多超市大庄加盟店、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谢宗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本案庭审前,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

后2019年5月29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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