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2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炜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楼区邹区新雨兄弟照明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城中区6幢37号。
经营者:徐小雨。
被告:常州兀拉米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灵溪路2号凯旋商务广场2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树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该公司员工。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新雨兄弟照明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新雨兄弟经营部)、常州兀拉米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兀拉米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雨兄弟经营部、兀拉米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