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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楼区邹区新雨兄弟照明电器经营部、常州兀拉米拉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823号
案件名称82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楼区邹区新雨兄弟照明电器经营部、常州兀拉米拉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新雨兄弟照明电器经营部;常州兀拉米拉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2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炜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楼区邹区新雨兄弟照明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城中区6幢37号。

经营者:徐小雨。

被告:常州兀拉米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灵溪路2号凯旋商务广场2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树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该公司员工。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新雨兄弟照明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新雨兄弟经营部)、常州兀拉米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兀拉米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雨兄弟经营部、兀拉米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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