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72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路**自主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慧,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天惠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清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越广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惠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