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200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清华书店,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孤山街蓝宝石花园26号楼。
经营者:崔凤廷,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清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