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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2890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2890号原告: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五街2号3-6层。

法定代表人:范海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六坊东兴中路13号4F-005、006。

经营者:刘晓容,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以下简称米里亚门市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里亚门市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米里亚门市部立即停止在店铺名称上使用“帝尚德”文字、停止销售“帝尚德”字样灯具的行为;

2.米里亚门市部停止在灯具及包装上标注天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

3.米里亚门市部赔偿天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万元。

事实和理由:天成公司成立于2013年,系第14579294号“帝尚德”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有效期自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2016年1月,由世界照明时报、世界照明网、世界LED网等联合主办的第七届世界照明灯饰行业年度品牌风云榜颁奖典礼上,“帝尚德”荣获“2015年世界照明灯饰行业年度优秀照明品牌”;

2017年3月,天成公司获得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古镇镇人民政府颁发的“2016年度中国灯饰之都百强企业”称号。

2018年12月,米里亚门市部在其商铺、灯具、说明书上大量使用“帝尚德”商标,并标注天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侵犯天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

为维护天成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米里亚门市部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天成公司提供的1.百强企业牌匾,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2.优秀照明品牌,颁发主体的资质无法考证,也与天成公司无关,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天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1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LED产品、电子元器件、镇流器、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

米里亚门市部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属个体户,经营范围为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

第14579294号“帝尚德”商标注册人为天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运载工具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出具(2019)粤中香山第19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月6日,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诗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陈某、工作人员杨某的监督下,陈伟诗来到中山市××大道中“××灯饰广场”××楼标有“帝尚德”字样的商铺,店铺墙壁标有“4F-xx”。

陈伟诗入内购买灯饰产品2件,取得送货单及名片各1张,公证人员对店铺内外景拍摄。

上述行为结束,公证员对购买的产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灯具2件,送货单及名片各1张。

其中灯具外包装标注“帝尚德照明”,香港帝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古镇言一行灯饰厂生产,地址为中山市古镇曹二村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xx号,电话0760-898××××3;

店铺外招牌、名片均标注“帝尚德”,名片为刘晓容客服经理;

送货单标注中山市帝尚德照明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中山市古镇曹二村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x号,电话0760-238××××1,制单人刘晓容,金额为677+480=1157元。

另查明,天成公司实际使用的送货单上标注中山市帝尚德照明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中山市古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xx号,电话0760-853××××9、8986×××2。

双方未能就天成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米里亚门市部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天成公司主张其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3000元、打印费288元、购买侵权物证1157元及律师费。

本院认为,公证书记载的涉案商铺位于古镇镇××大道中××灯饰广场4F-06,送货单上制单人为刘晓容并有刘晓容的名片,结合米里亚门市部的经营者为刘晓容及经营地址,本院认定涉案店铺就是米里亚门市部,被控侵权产品由该门市部销售。

米里亚门市部在店铺外招牌、名片均标注“帝尚德”,灯具外包装标注“帝尚德照明”,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显著部分与天成公司第14579294号“帝尚德”注册商标相同,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天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米里亚门市部在送货单上标注中山市帝尚德照明有限公司,没有突出使用“帝尚德”字样,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天成公司关于米里亚门市部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成公司对“中山市帝尚德照明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没有合法的权利,无权责令米里亚门市部在送货单上使用该企业名称;

米里亚门市部在送货单、外包装上标注天成公司的地址,现有证据无法在地址与天成公司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天成公司主张米里亚门市部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成公司如认为标注地址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或在实际损害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赔偿责任。

双方没有对天成公司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米里亚门市部的获利进行举证,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权利商标及企业知名度不高;

2.米里亚门市部在门店、销售的商品、名片上广泛使用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

3.双方同处于中山市古镇镇,造成市场混淆后果相对严重;

4.合理开支中的律师费虽无单据但有律师代理并出庭,结合公证费、购买侵权物证费用等,确定赔偿天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5000元。

天成公司同时将米里亚门市部、刘晓容列为被告,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已另行出具裁定驳回其对刘晓容的起诉。

米里亚门市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本案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立即停止在门店、名片上使用标注“帝尚德”文字侵害原告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14579294号“帝尚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帝尚德”文字侵害原告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14579294号“帝尚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赔偿原告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广东天成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山市古镇米里亚灯饰门市部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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