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华,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逮捕。
2018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军,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8】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潘俊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玉华及其辩护人王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邓玉华成立深圳市悦美杰实业有限公司后生产、销售假冒的FROEO品牌洁面仪产品。
邓玉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冒FROEO品牌洁面仪的销售;
廖某1(已判刑)系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假冒FROEO品牌洁面仪的生产、销售。
2017年12月7日,经英特士雷德贸易公司的委托人报案,当天下午16时许,侦查机关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二路易君达工业园10栋201室深圳市悦美杰公司查获FOREO品牌系列说明书10000份、FOREO品牌硅胶套120个、FOREO品牌底座标贴10000个;
在沙浦二路37号1楼的该公司仓库查获假冒FOREO品牌Luna21000台,FOREO品牌Lunamini2200台,FOREO品牌Lunago110台,FOREO品牌系列说明书2000本,FOREO品牌硅胶套880个,FOREO品牌底座标贴1200个,FOREO品牌包装盒1500套。
经鉴定,上述洁面仪产品未经英特士雷德贸易公司授权,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缴获产品(luna2单价45元、lunamini2单价35元、lunago单价30元)实际销售价格总计人民币55300元。
另查明,从现场缴获的账本及证人证言显示已销售的假冒FOREOLunamini洁面仪2865个,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100275元(单价35元)。
另查明,证人赖某从深圳市悦美杰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各个型号的假冒“FOREO”品牌洁面仪价值总计10025元、邓某从该公司购买假冒“FOREO”品牌洁面仪价值总计5850元、刘某从该公司购买假冒“FOREO”品牌洁面仪价值总计4000元,共计19875元。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邓玉华、廖某1退赔被害人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22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玉华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
被告人邓玉华承认控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对被害人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且得到谅解,亦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邓玉华成立深圳市悦美杰实业有限公司后生产、销售假冒的FROEO品牌洁面仪产品。
邓玉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冒FROEO品牌洁面仪的销售;
廖某1(已判刑)系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假冒FROEO品牌洁面仪的生产、销售。
2017年12月7日,经英特士雷德贸易公司的委托人报案,当天下午16时许,侦查机关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二路易君达工业园10栋201室深圳市悦美杰公司查获FOREO品牌系列说明书10000份、FOREO品牌硅胶套120个、FOREO品牌底座标贴10000个;
在沙浦二路37号1楼的该公司仓库查获假冒FOREO品牌Luna21000台,FOREO品牌Lunamini2200台,FOREO品牌Lunago110台,FOREO品牌系列说明书2000本,FOREO品牌硅胶套880个,FOREO品牌底座标贴1200个,FOREO品牌包装盒1500套。
经鉴定,上述洁面仪产品未经英特士雷德贸易公司授权,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缴获产品(luna2单价45元、lunamini2单价35元、lunago单价30元)实际销售价格总计人民币55300元。
另查明,从现场缴获的账本及证人证言显示已销售的假冒FOREOLunamini洁面仪2865个,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100275元(单价35元)。
另查明,证人赖某从深圳市悦美杰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各个型号的假冒“FOREO”品牌洁面仪价值总计10025元、邓某从该公司购买假冒“FOREO”品牌洁面仪价值总计5850元、刘某从该公司购买假冒“FOREO”品牌洁面仪价值总计4000元,共计19875元。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邓玉华、廖某1退赔被害人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22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照片):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FOREO品牌说明书、FOREO品牌硅胶套、FOREO品牌底座标贴;
FOREOlunamini2,FOREOluna2,FOREOlunago;
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书、正品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送货单,侵权赔偿协议书、停止侵权承诺函、谅解书、收据复印件,承租合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档案查询答复函;
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1、余某、董某、廖某2、黄某、林某、赖某、邓某、刘某、蔡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邝飞龙、牛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玉华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玉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邓玉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玉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