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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海灵电子商行、浦江县黄宅振业电声器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79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海灵电子商行、浦江县黄宅振业电声器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海灵电子商行;浦江县黄宅振业电声器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98号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三讲路工业区B2。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海灵电子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商贸城G4-19493号商位。

经营者:蔡正浩,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浦江县黄宅振业电声器材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工业园区兴工路11号。

经营者:黄威振,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海灵电子商行、浦江县黄宅振业电声器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3月28日,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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