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勤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运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
法定代表人:赵宗礼,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天勤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天勤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天勤家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天勤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邓金华书记员李小芬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