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099号 原告:金华市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功能区(金岭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李旭珍,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金骑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碧豪新村南侧中一碧豪综合楼4楼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栗军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里,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骑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金华市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威科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威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华市威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市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