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9民初21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瓜州县明视眼镜行,×××。
经营者:魏苗苗。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瓜州县明视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