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民初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如意,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川区通城通讯店,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公园路005-8号。
经营者:魏香兰,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金盛华城15栋1单元2楼左室。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川区通城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