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488号之一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百含超市,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耀如新村东景豪庭1幢店房3室。
经营者:黄正宏,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现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东大烟酒商行,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居7组(国贸路8号)。
经营者:邓亚君,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惠泉,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百含超市、如皋市东大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以“与二被告就(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3308号公证书载明的侵权事项达成和解(注:和解范围仅为个案,不涉及被告的其他行为),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