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嘉鑫源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西口子村。
法定代表人:聂鹏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仁,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绥化市嘉鑫源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绥化市嘉鑫源米业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绥化市嘉鑫源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绥化市嘉鑫源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