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文化路。
经营者:叶新俭,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男,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上诉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