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城西小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宜兴市城西开发区宝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孝勇,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宜兴市城西小学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宜兴市城西小学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城西小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城西小学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宜兴市城西小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