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初2087号 原告:青岛新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阳明路。
法定代表人:郑弼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涛,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锋,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欧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镇旭宏村19组。
法定代表人:潘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雄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新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公司)因与被告南通欧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涛、毛国锋,被告欧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雄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6642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当地知名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判令欧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3.判令欧凯公司赔偿本次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9162元;
4.诉讼费用由欧凯公司承担。
庭审中,新新公司将第2项诉讼请求数额增加为50万元;
第3项诉讼请求数额增加为40205.78元。
事实与理由:新新公司是韩国新新商事株式会社于1991年在青岛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新新商事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商标,2008年2月28日新新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并续展注册。
欧凯公司未经新新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足球系列产品上使用“”商标,并通过阿里巴巴运营的1688.com网站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
新新公司自1991年开始在中国经营世达球类27年,生产的足球、篮球等在中国享有较高市场声誉,系知名品牌,销售遍及全国二十九省及国际市场。
请求依法支持新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凯公司辩称,双方自2007年至2015年期间进行合作,新新公司授权欧凯公司进行生产,新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收回不良产品,让欧凯公司自行处理,所以欧凯公司在网上销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998年4月14日,新新商事株式会社取得“”注册商标,证号为116642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包括英式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
2008年2月28日,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将注册商标转让给新新公司,新新公司两次申请续展,现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3日。
2018年8月15日,新新公司对其于8月11日从欧凯公司购买的“”商标七种型号足球进行检测,结论为:产品参数与正品有较大差距。
欧凯公司销售价格低于正品价格。
2018年9月21日,新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于2018年10月26日出具(2018)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8425号公证书,对李晓东9月21日上午通过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1688.com官网,浏览欧凯公司商品页面并购买“”商标七种型号的足球,在线支付1578元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2018年9月25日,新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于2018年10月26日出具(2018)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8424号公证书,对李晓东9月25日上午收取包裹、开封验货和封存过程进行公证,商品包括“”商标五种型号足球共5个。
另查明,双方在2015年前存在合作关系。
新新公司为维护其权益,支付公证费8000元、翻译费200元、律师费30000元、采购商品费用2005.78元,共计40205.78元。
2018年12月26日,欧凯公司向新新公司发出函件,承认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承诺下架网络图片、销毁或没收库存、销毁网版、加工成本价足球、承担撤诉等费用。
上述事实,有新新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据2-4公证文书、证据5函件、证据6检测报告、证据7价格比较单、证据9付款凭证、证据10订货单、证据11商品推广图片、证据15公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证据16付款回单、证据17翻译费用增值税发票、证据18律师代理费增值税发票、证据19银行回单、证据20委托代理合同、证据21银行交易明细、证据22速运收款收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事人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新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证据8函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合作过程中,欧凯公司逾期交货,新新公司催促履行交货义务。
合同终止后,欧凯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
2.证据12国际足协、中国足球协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及翻译件;
证据13费用明细单一份;
证据14赞助协议若干。
新新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商品系国内外知名品牌,新新公司为品牌推广支付高昂费用,欧凯公司恶意侵权行为对新新公司声誉产生消极影响,营业利润及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损的损失。
新新公司依据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酌情主张50万元经济赔偿。
欧凯公司质证称,1.未收到证据8函件。
2.对证据12-1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新新公司的损失也没有那么多。
本院认为,欧凯公司否认收到证据8函件,新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函件的送达方式,因此对于该函件已经送达欧凯公司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证据12-14,欧凯公司虽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新新公司为推广“”商标产品支付费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诉争焦点在于:1.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2.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新新公司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受让“”注册商标,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3日,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欧凯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新新公司发出的函件中,明确承认在足球产品上擅自使用“”商标的事实,新新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亦足以证明欧凯公司销售“”商标产品的事实。
欧凯公司辩称,因新新公司未收回不良产品,允许其自行处理,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欧凯公司上述行为,侵害新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作出相关民事制裁决定。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欧凯公司擅自使用“”注册商标、销售“”商标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停止侵害行为,新新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新新公司请求判令欧凯公司在当地知名报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欧凯公司侵权行为导致的影响结果和范围,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欧凯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新新公司受到的损失,或者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计算方式,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
新新公司请求按照法定数额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新新公司与欧凯公司曾进行业务合作,欧凯公司对于新新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应当是明知的,其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并销售产品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新新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明和协议,可以认定“”足球享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本院认为,欧凯公司赔偿新新公司损失10万元较为适当。
新新公司主张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3.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新新公司支出的公证费8000元、翻译费200元、律师费300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2005.78元,共计40205.78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新新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欧凯公司擅自使用“”注册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新公司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40205.78元,新新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新新公司请求判令欧凯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影响的后果及范围,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请求判令赔偿50万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欧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青岛新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11664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欧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新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
三、被告南通欧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新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8000元、翻译费200元、律师费300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2005.78元,共计40205.78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新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2元,由原告青岛新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05元,被告南通欧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