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95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城关镇大脸鸡排,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代码:92410421MA42LFEK49。
经营者:张会超。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城关镇大脸鸡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原起诉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宝丰县城关镇大脸鸡排赔偿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14日以与宝丰县城关镇大脸鸡排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