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456号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奥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近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1013。
法定代表人:马仁龙。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近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