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70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尚和,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段尚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5月2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光华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